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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武汉轻工大学章程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3-21 09:35

武汉轻工大学源于1951年创办的武汉市会计中等技术学校,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组建武汉粮食工业学院。1993年改名为武汉食品工业学院,1999年改名为武汉工业学院。2000年和2003年原武汉交通卫生学校和原湖北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先后整体并入。2013年更名为武汉轻工大学。

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弘扬“敬业爱校、艰苦创业、团结拼搏、追求卓越”的办学传统,以培养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应用型创新人才为使命,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轻工食品类优势学科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高水平多科性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轻工大学,简称为轻工大;英文名称为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WHP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设有常青花园校区、金银湖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和依法监督。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瞄准学术前沿,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学研用合作,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九)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大学职能;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加强基础研究,大力开展应用研究,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鼓励协同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先进文化,凝练特色校园文化,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努力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及留学生教育,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工学、管理学、理学、文学、经济学、农学、艺术学、法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需求、科技发展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轻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架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对院(部)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节 党政组织与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轻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轻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七)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十)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一)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二)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十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定机构,由有关校领导、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通过研究生导师资格获得者名单;

(六)作出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规定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对外法律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教职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成并开展活动。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研究机构,享有与院(部)同等的职权。

第四十条 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院(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院(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撤销无行政级别的学系(教学部)、教研室、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报学校备案;

(三)制定和执行院(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履行目标管理责任;

(四)监督院(部)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院(部)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部)党政负责人、党政副职组成,院(部)分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根据议题由院(部)党政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第四十二条 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院(部)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由院(部)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委(党总支部)委员参加,院(部)非党员行政领导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第四十四条 院(部)院长(主任)是院(部)行政负责人,对本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院(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为院(部)制订各类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

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部)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行使其职权。设立院(部)工会,在院(部)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和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院(部)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三)尊重、爱护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办学实际,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规范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学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六十二条 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均为学校校友。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就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征询校友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六十五条 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明德、积学、砺志、笃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内环中央图案以“书本”为元素,整体抽象成“工”字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1951”;外环上部是毛泽东行书中文校名“武汉轻工大学”,外环下部是英文校名大写“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徽志主要色彩是蓝色(C:100 M:20 Y:0 K:0)。

学校徽章为印有毛泽东行书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蓝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本(专)科学生和学员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行书中文校名,旗面颜色为轻工大蓝(C:100 M:0 Y:0 K:0)。校旗通用国旗标准所有尺寸。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官方网址是www.whpu.edu.cn。

第十章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武汉轻工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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